處理流程
廢棄車輛認定原則:
- 經所有人或期代理人書面放棄之車輛。
- 車輛髒污、鏽蝕、破損,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。
- 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、解體車。
- 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。
處理流程:
- 發現廢車
- 民眾檢舉
- 民眾檢舉
(無牌)03-8538522.080專線通報.環保局(無牌)0800-0666666,
警察局(有牌)03-8221019
- 清潔隊查報人員查報張貼通知
- 車主應於七天內限期清理
- 清潔隊拖吊人員先行移置至本鄉廢汽機車貯存場貯存保管
- 結案車主需繳交移置及保管費
- 清潔隊公告一個月後
- 由鄉公所行政室辦理公開標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