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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車輛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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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理流程

廢棄車輛認定原則:

  1. 經所有人或期代理人書面放棄之車輛。
  2. 車輛髒污、鏽蝕、破損,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。
  3. 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、解體車。
  4. 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。

處理流程:

  1. 發現廢車
  2. 民眾檢舉
  3. 民眾檢舉
    (無牌)03-8538522
    .080專線通報.環保局(無牌)0800-0666666,
    警察局(有牌)03-8221019
  4. 清潔隊查報人員查報張貼通知
  5. 車主應於七天內限期清理
  6. 清潔隊拖吊人員先行移置至本鄉廢汽機車貯存場貯存保管
  1. 結案車主需繳交移置及保管費
  2. 清潔隊公告一個月後
  3. 由鄉公所行政室辦理公開標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