花蓮縣吉安鄉公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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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廢棄物清除
一般廢棄物種類:
一般事業廢棄物:係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,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。
非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。
家戶產生之巨大垃圾及婚喪喜慶活動產生之一般廢棄物。
收費標準:
掩埋場處理費依入場地磅所量測重量以每100公斤乘下列單價計費:
一般事業廢棄物及非家戶產生之ㄧ般廢棄物:新臺幣(下同)250元。
家戶產生之巨大垃圾或婚喪喜慶廢棄物:125元。
清運費用以車次計收,往返路程於60公里以內者,依下列各款標準計收,每超過10公里每公噸加收300元:
一般事業廢棄物及非家戶產生之ㄧ般廢棄物:1100元整。
家戶產生之巨大垃圾或婚喪喜慶廢棄物:1000元整。
處理流程:
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
執行機關排定清除時間並通知申請人
繳交費用
*公、民營廢棄物清理(清除)機構或事業(以下簡稱清除機構):清除機構代為清運應分別與委託人與處理場(廠)簽訂契約,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契約書正本向處理場(廠)申請入場處理。